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权属不明、管界不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