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绿化。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