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参与验收,并分别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绿化工程资料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