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