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彝语文及其他少数民族语文的工作部门。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彝语文业务工作,组织业务协作。

三、做好彝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彝语文的使用和翻译工作。负责彝文古籍的收集、整理。

五、管理彝语文的科研工作,组织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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