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内公共场所的标记,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桥名、地界、地名,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自治县内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