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内的广播、电视、书刊发行和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彝语广播电视,做好彝文教材、报刊、图书的征订发行工作,逐步增设彝语文邮电业务。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