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开展学校彝语文教学。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普遍实行彝、汉双语文教学。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双语文教学体制。

彝族学生自愿进入用汉语文授课的学校(班)学习,或者其他民族学生自愿进入用彝语文授课的学校(班)学习的,应当鼓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