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在开展技术考核、职称职务评定工作中,视具体情况可用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