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