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