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开垦、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荒地、林地和用于建设隔离设施与生态缓冲带的隔离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