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和掌握其所管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地、水源、水域、林草以及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变化,及时发现、制止危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情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一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