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和掌握其所管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地、水源、水域、林草以及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变化,及时发现、制止危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情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对一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