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等项工作;
(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和与大企业的协作;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