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等项工作;

(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和与大企业的协作;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其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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