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