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