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房屋状况实施抗震加固工程,涉及用地、规划技术标准适用或者房屋权属、用途等变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