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