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服务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