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服务、便于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每个社区的服务管理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