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服务、便于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每个社区的服务管理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