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长机制。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调研,听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区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社区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