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健康咨询、文体娱乐、托幼和维修等服务,建设社区超市、家政服务网点、居民楼(院)信报箱和居民说事点等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