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