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