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社区应当成立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其成员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公开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