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