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