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