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