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