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勘探、开采可以由自治县开采的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