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史前文化、岩刻文化、丝路文化、天山天池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和当代艺术等文化资源,开发旅游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