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村,创建高等级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滑雪场和农家乐等,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