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开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宣传促销、商品开发补贴、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