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S级滑雪场和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