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