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和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