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公安、卫生、消防、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