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旅游景区(点)从事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质量,接受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