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景区(点)实行讲解员制度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发统一的讲解员证,设置讲解接待站,统一委派或者由旅游者自行选择讲解员,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业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