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经营旅游资源,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无绩效退出机制。两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和旅游规划要求进行开发经营建设的,由签订合同的人民政府收回其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