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经营旅游资源,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和经营。

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无绩效退出机制。两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和旅游规划要求进行开发经营建设的,由签订合同的人民政府收回其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