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和宗教场所管理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