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会同规划、发展与改革、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确定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和确定规划条件时,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