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和交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