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将旅游交通发展纳入交通规划,保证旅游道路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在规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合理安排公共旅游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使城市公交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点)和乡村旅游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