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业促进与发展第十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相关资源组织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培训计划。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享受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