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依法处罚:(一)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