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依法处罚:
(一)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