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池景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医疗、检测检疫等服务设施,保障天池景区内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池景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保持天池景区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