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池景区内的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